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权属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8〕522号)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规土资籍〔2018〕522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权属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规土局、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按照“数据共享、高效服务、规范统一”的原则,现就本市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收件材料 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在受理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登记时,不再将收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 1.对于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只需申请单位提交《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登记表》,相关审批信息数据通过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获取,不再重复收取相关资料。 2.对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项目,只需申请单位提交《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登记表》以及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调查边界范围确认单》。 二、缩减办理时限 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经登记立项后,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尽快完成土地权属调查相关工作。对于块状分布、权属清晰的项目,办理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其中调查时间7个工作日)。 三、优化工作流程 因土地审批引起土地使用权宗地变化的,由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地籍变更调查。其中,出让用地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划拨用地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变更。成果入库后,生成成果入库证明。 四、遵守业务规则 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籍调查的行业标准、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则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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