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BIM咨询顾问采购招标公告 |
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BIM咨询顾问采购招标公告
2016-08-11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办理报建手续,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BIM咨询顾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的公司制交易所。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银公司”)是中金所的全资子公司。唐银公司作为“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建设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为保障自身发展需要和生产安全运行所需,中金所规划建设自用生产机房、行业托管机房和相应配套设施,即“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项目是加快构建中金所“两地三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提高我国金融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同时,将为行业提供大量托管机柜,有效缓解金融市场托管机柜短缺的现状。项目已于2015年2月经上级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项目位于唐镇工业小区B2-5地块,东至顾唐路、南至顾家浜、西至已建地块、北至上丰路,用地面积5381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8705.45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75795.76平方米,地下面积22909.69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为数据机房区域74023.14平方米(含自用机房25739.53平方米,托管机房22909.71平方米,兄弟交易所灾备机房2290.97平方米,机房配套区23082.93平方米),业务操作区域5921.17平方米,后勤辅助区域18761.14平方米。本项目建安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4.66亿元。 经研究,招标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单位承担本项目BIM咨询顾问采购任务。对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招标人将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进行资格验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接受报名。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含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8月12日- 8月16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每日9:00-11:00,13:00-16:00至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底楼西大厅带好下述报名资料领取招标文件。逾期不领取招标文件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项目投标权利。招标文件及资料费每套售价人民币 500元,售后不退。 投标人需携带报名资料: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含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保密承诺函(见公告附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9月5日09时30分,地点为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会议室见当天会务安排)。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金融期货与交易所官网(www.cffex.com.cn)、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www.shbtpm.com) 发布。 招标人: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 业主代表:杜建江 电 话:50166015 招标代理公司: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 联 系 人: 张长赢、葛亚杰 电 话:18918322952
传 真:021-50908715 电子信箱:18918322952@189.cn 附件一:保密承诺函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人”)拟参加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BIM咨询顾问采购(以下合称为“本项目”)的投标,特出具本保密承诺函: 1. 本承诺函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招标人为进行本次招投标,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承诺人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任何数据。 2. 承诺人保证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的期间,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 承诺人保证对保密信息妥善保管,仅为完成本次招投标之目的而正当使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保密信息作出任何其他目的的披露、使用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泄露、扩散,向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论坛等)或于公开场合透露或公布等。 2) 承诺人保证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应尽到如保护自己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招标人的保密信息,并且只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确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承诺人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且该等人士已事先同意受本承诺函条款的约束。 3) 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招标人可随时取消承诺人投标或中标资格。承诺人需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投标人因此给招标人的造成的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3. 本承诺函的签署或招标人及其代理人对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被解释为招标人及其代理人作出了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或作出了任何与之相关的暗示,也不得被解释为招标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向承诺人提供信息。 4. 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且承诺人已经为出具本承诺函获得一切必要授权。 5.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效力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之日终止。 承诺人(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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